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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教授来我校举办讲座

作者: 来源:法律系 点击: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0日 15:19

5月8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赵建文应邀来我校举办主题为“从国际法与宪法看缔约权分配”的讲座。赵建文教授是国际法学知名学者,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在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人权法和海洋法等领域都有深入研究,学术成果丰富。

晚上18时30分,讲座在学术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吴慧教授、法律系主任李汉军教授、法律系施亚芬老师、国际法方向研究生以及法律系各年级的同学前来参加讲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教授来校讲座

赵教授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角度,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关于缔约权分配的相关规定以及完善缔约权分配还需解决的问题展开。赵教授首先对缔约权和缔约名义问题进行了讲述,国际法上承认行使缔约权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政府部门,我国《宪法》也对缔约权作了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实际行使缔约权的主体分类及缔约等级并非单一明了。随后,赵教授讲述了条约的签署、核准和批准权问题,其中提及实践与理论界尚有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我国的国家主席是否享有独立的缔约权,条约的批准者可否签署条约等。最后,赵教授提到,我国相关法律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完善,希望日后同学们能够在条约法的研究上有所建树。我校同学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缔约权依据、我国国家元首签署条约的前提等方面的问题,赵教授一一耐心回答。

现场同学提问

对于讲座中涉及的争议问题,在座的吴慧教授认为,我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条约,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行使缔约权,并不是以其个人职务行使缔约权。国家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国家主席去签署条约和依法批准条约并不矛盾。赵教授则指出,国家主席不能签署条约的最根本的理由就在于没有法律的授权。

最后,李汉军老师发言认为赵老师这次讲座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做学问首先需要学会发现问题,赵教授通过历史研究的学术方法对缔约权的分配问题进行详尽阐述,这是值得大家学习的。在理论研究中,关于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答案,对其进行深入地讨论和辨析,这才是学术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