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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福麟应邀作“英美律师制度的特色”讲座

作者:姜川 来源:法律系 点击: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0日 11:02

5月18日晚,知名律师美籍华人梁福麟先生应邀来到我校,作题为“英美律师制度的特色”的讲座。院长助理吴慧、法律系主任李汉军出席,法律系副主任肖君拥主持讲座。本次讲座得到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的大力支持。

梁福麟先生讲座

梁福麟先生首先向同学特别强调了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最大特征,即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作用,遵循判例法(也称先例法)原则。每一个新的案例,往往就蕴含并透露出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信息。 梁先生提到,在美国并不存在所谓的“美国律师”,最大的单位是“州律师”,律师只需在本州律师公会注册登记,缴纳会费,并非一定要在美国律师协会注册登记。州的概念在美国十分强烈,一名律师若去外州办理案件,往往需要雇佣当地律师作为助手,地方主义也很严重。在律师管理方面,律师是作为法庭成员的一份子而存在,而法庭则将对律师的惩罚等权力授予了律师公会。有意思的是,如果律师对公会的惩罚不服,他又需要到法庭进行表达。三者关系十分微妙。

现场同学提问

梁先生接下来讲述了英国律师制度和美国律师制度的一些异同。例如,美国律师只效忠宪法,而英联邦律师则须对女王宣誓效忠;美国对律师从业者有实习要求,即要想正式成为律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而英国则没有实习要求;英联邦律师分为“大律师”(可进行诉讼的律师)和事务律师(不可进行诉讼)之分,而美国则有“专利律师”(有权为委托人申请专利,成为专利律师需满足必要的资质条件)。当然,英美律师制度也有相同之处,比如英美都不限制律师的国籍;都对律师的道德要求十分高,醉驾的后果往往是被吊销律师执照。

梁福麟先生与现场同学互动

最后,梁先生又介绍了律师培训方面的细节。英美法律教育十分注重案例和证据,这二者可以说是英美法律的核心。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美国知名的法学院往往更注重对抽象思维而非实务方面的训练,因为他们更想培养出引领法律走向的精英。

讲座结束前,梁先生还回答了在场同学们的提问,解答了关于法庭、公会及律师的关系等问题,并阐述了交叉询问在英美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