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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申请缓考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1日 23:21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申请缓考暂行规定

2008年1月 制订

为了加强本科生期末考试的管理,根据“国际关系学院本专科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教)01号]的精神,对学生申请缓考事宜特别规定如下: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至少在考试前三天向本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单。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教务处作缓考安排。如因急性病症无法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可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向所在系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迅速办理有关手续。考试开始后递交的书面和口头申请一律无效。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二、缓考原因及其办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病缓考,须持有我院门诊部开具的病假单。申请体育竞技类项目缓考须持有门诊部的病情诊断书,如手腕受伤不能参加单双杠测试等。因急症申请缓考的,应出示就诊医院开具的急症证明,并经学院门诊部认定。其它医院的病假单或病情诊断书未经我院门诊部认定的,一律无效。

2、确有紧要事情必须由学生亲自处理的,可在书面写明确切原因后,申请缓考。

3、毕业年级学生在第七学期期末因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而申请期末考试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准许部分课程缓考,缓考课程门数必须低于总考试门数的三分之一,且限于专业课;公共课不得缓考。

三、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属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因旷考门数较多而达到退学标准的,应作退学处理。

四、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五、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或由各系部另行为其安排考试,考试要求和标准应与正常考试一致。对健康状况在假期中未好转而不能参加缓考者,应令其重修,病情严重的应作休学处理。对个别确因不可抗力未能来校参加缓考者(包括未能参加正常补考者),由系部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系部组织教师命题考试。

六、本办法与学院现行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七、本办法于2007年12月26日经教务工作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竟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